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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彩礼

来源:婚姻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30 14:30:04浏览101次

首先,如何判断彩礼?

根据《婚姻法》 (2)的司法解释,彩礼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终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支付彩礼,这显然是惯例。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或受款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情况和案件情况,确定是否有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支付彩礼的习俗,否则只能根据礼物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如何把握彩礼返还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在实践中,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仅是男性和女性,而且是男性和女性的父母和亲属,他们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际上可能存在的彩礼返还诉讼,其中男女双方都是原件,被告是原件,或者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不是实际付款人或者他不是实际收款人。由于彩礼实际上是以男女双方为客体或利益代表,人民法院不能接受这一抗辩。

三、支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只形成同居关系,因此,支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根据司法解释(2)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他们能支持吗?

根据《婚姻法》号司法解释(2)第10 (1)条,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应退还聘礼。实际上,男女双方只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无知而形成同居关系。然而,在法院解释了相应的法律条款后,男女双方仍可能愿意根据自己的感觉重新登记。如果人民法院简单地决定返还彩礼,这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冲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情形下的返还彩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向同居男女说明法律规定,并可以不重新办理婚姻登记而决定返还彩礼。

四、应该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尽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已支付的彩礼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返还,但在现实生活中,已支付的彩礼可能已被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被转化为男女共同财产,或在男女共同生活中消费。

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时,应全面把握男女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费、婚姻或同居期限等具体事实。就返还的范围而言,根据已付彩礼的用途。在处理方式上也应灵活使用,特别是当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财产时,彩礼的返还可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起考虑,以反映分割中彩礼的返还。

(相应的法律)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住在一起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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