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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地产问题条款解读

来源:婚姻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1:12:31浏览123次

上周,新闻媒体发布消息称,**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再次引发了对婚姻法的热烈讨论。正如锦西的一位模糊的朋友在文章《突然之间,到处都在说新婚姻法》中提到的那样,各种舆论都看到了关键词“房子”净身出户、“不公平的妻子”和“时代的变化”。此外,也有一些朋友认为这个“新婚姻法伤害了女性”

事实上,**高法院发布的这个东西并不是新婚姻法。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新中国**部婚姻法。三十年后,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二部婚姻法。20多年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被称为“新婚姻法”。当然,这部51条的婚姻法不能解决日益复杂的婚姻关系问题,尤其是每年成千上万的婚姻和家庭纠纷。为此,**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4日和2011年7月4日发布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几个问题的说明(3)”,是**新的。

婚姻法(3)的**新司法解释有19条,涉及婚姻的无效、亲子鉴定、子女抚养、生育问题、财产所有权、财产分割等问题。然而,人们似乎对讨论房地产的所有权更感兴趣。难怪房子升值太快。离婚夫妇不仅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媒体还经常披露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因房产问题上法庭的典型案例,甚至是致命的诉讼。因此,在本文中,我还主要解读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不动产的相关问题(三):

解释1:撤销财产捐赠。《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人在婚后为了结婚而放弃房子和别墅。然而,结婚后,他们不会兑现。如果双方可以白头偕老,给予或不给予都没有意义。然而,这种基于财产关系的婚姻往往非常脆弱。婚姻很快就会亮起红灯。离婚率将保持在较高水平,并且呈年轻化趋势。这时,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些人可能认为,既然赠与的承诺不能撤销,法律就不应该允许撤销。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为了骗取财产而结婚的情况。一旦获得财产,它将离婚并离开。这对捐赠者也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仅确认了赠与在财产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且强调了已经过公证并具有道德意义的赠与不能撤销。这样的规定更加严格。首先,如果捐赠的财产是经过公证的,那一定是经过仔细考虑的。赠与人深知公证后不能撤销,也明白即使公证后离婚后也不可能返还财产的风险,撤销是不合理的。其次,有些礼物伴随着道德义务,例如年轻的妻子照顾好年老的和残疾的丈夫;多年来作为一个家庭主妇抚养的幼儿,礼物的撤销使母亲和孩子无家可归等等,而这样的礼物是不能撤销的。我认为,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没有对妇女造成不公正。

解释2:关于NEET财产的归属。《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关于这种非婚生子女财产,司法解释(2)规定如下:“在当事人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捐赠是给双方的。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礼物是给一方的。”

这两种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司法解释(3)将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仅视为给子女的礼物。司法解释(2)规定,这是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我认为前者更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有一个笑话说: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投资银行”。父母投资是可能的。如果他们的投资没有任何回报,双方将在短时间内再次离婚。父母投资的财产将由妇女分割,因此她们无权再投资为子女购买财产。

司法解释(3)进一步规定,父母双方应共同出资购买房地产,从出资总额来看,这更人道、更科学。因为当涉及到外出打扫卫生的问题时,事实上,他们现在都是独生子女。许多女性家庭比男性家庭更富有。此外,独生子女**终将继承女性父母的财产。很难说谁住在谁家,谁出去是干净的。因此,明确划分男女双方的财产份额应该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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