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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地产问题条款解读

来源:婚姻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1:12:31浏览123次

说明3:首付后一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司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如果配偶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房地产销售合同,他/她应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相互偿还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许多人误解了这条规定。当产权登记到首付方时,认为房子与另一方无关是不公平的,另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走出去”。事实上,这完全扭曲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3)的规定非常明确。离婚时,财产双方应“协商解决”。“产权登记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双方偿还贷款而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例如,一栋房子应该有50万元的首付,然后共同偿还贷款100万元。那么,首付款方只能拥有三分之一的权利,剩余的三分之二包括增值部分由双方分享。这不公平吗?如果他当初在房价很低的时候没有付首付款买房子,你爸的房价

解释4:关于共有房地产的处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我国,即使是婚后共同拥有的房产,也很少有人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登记。一些害群之马利用这个漏洞,秘密出售他们的房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一点,丈夫出售房子,妻子看到房价上涨,然后宣布出售无效。对于没有过错就买房的人来说,这太不公平了。因此,法律规定已经出售的房屋不能收回。离婚时,只有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

解读5:关于以家长名义进行的房改。《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一方的名义出资购买参与住房改革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住房改革是上个世纪的事情,已经成为历史。应该说,司法解释尊重历史。1999年以前,城市居民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分配住房,也称福利分房。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福利待遇。房改价格每平方米只有1000多元。如果你加上父母几十年的工龄折扣,房屋折旧,教师的优惠待遇,支持边境的优惠待遇等等。每平方米可能只有200到300元。一栋几十平方米的房子可能只需要2万元。这种住房改革是对父母数十年辛勤工作的一种补偿。如果孩子们支付这2万元,他们认为房子是属于孩子们的,这对父母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将其视为债权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3)对不动产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妇女不公,有利于男子;或者给花心男人自由离婚扫清障碍等等。但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这些规定,并正确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它还可以学习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那些婚姻骗子可以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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