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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管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21:15:03浏览108次

所谓“伤害参与度”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法医概念,是指创伤、疾病(包括衰老和身体差异)等因素作用于人体,损害人体健康时,人身死亡、伤残和后遗症发生时的伤害比例关系。伤害参与问题通常发生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赔偿纠纷中,赔偿义务人以此作为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认定伤害参与程度存在的关键在于,伤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是加害人的过错和原告的疾病、残疾或特殊体质造成的伤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加害人对被害人自身的疾病、残疾没有照顾义务。这个鉴定过程属于医学专业范畴,要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明确。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参加伤害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涉及参与伤害程度的情况时,法官的任意性更大,影响法院的权威性。以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纠纷为例,有伤害参与时,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所有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应乘以伤害参与系数,得到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2.财产损失不考虑损害参与,其他项目需要乘以损害参与系数。3.只有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要乘以手术参与系数,其他所有项目都要赔偿。4.只有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要乘以伤害参与系数,其他所有项目都要赔偿。

笔者认为,与伤害参与的法医学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因果力”。因果力是指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在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中所起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是分别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组合发生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或者造成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遭受同样的损害后果。有必要找出造成这种损害后果的几个原因,具体分析每个原因对这种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的作用力。伤害参与系数是因果关系认定后得到的致因力的量化和比例。交通事故是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鉴定后确定其参与损害赔偿并不困难。然而,由于各种损害的性质和原因不同,交通事故在相关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中也起着不同的作用。比如有的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只有间接因果关系。在进行补偿时,应该对各种补偿项目进行分类和考虑。

1.伤残赔偿是指对因人身伤害和伤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受害人的财产赔偿。如果受害者在受伤前患有其他疾病或有特殊体质,则该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没有原发病的参与,受害者不会致残,不会造成身体功能障碍,所以必须考虑损伤参与程度。死亡赔偿金也是如此。原发病也是死亡原因之一,削弱了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原因,因此应考虑伤害参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的赔偿指标计算问题。本文给出一种计算方法供参考:确定最高等级指标和附加指标,在无损伤参与的情况下,获得该残疾叠加后的指标;然后计算排除参与度后可以形成的薪酬指标

2.精神伤害慰问金以人身伤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为基础,人身伤害是道路交通造成的创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应考虑伤害参与。

3.财产损失。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发生相应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是造成财产损失的唯一直接原因,不需要考虑伤害参与。

4.交通费。有人认为交通费和财产损失差不多,交通事故是唯一原因,没必要参与。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伤害参与程度较低,伤害只能造成最小程度的伤害,不需要多次往返医院,应考虑伤害参与程度。

5.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有人认为,即使受害者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或体质特殊,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造成其他症状,造成医疗费用等损失。交通事故是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应当全额赔偿。笔者认为这些赔偿项目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应根据鉴定意见的陈述进行分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中,对“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医疗交通费、医疗住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未来医疗费等”给出了不同的参与标准和“残疾人生活津贴”。如果受害者原本就有特定的组织器官变化,或者他们特定的体质,那么伤害参与度应该是100%。如果受害者有潜在疾病,就没有相应的。这个方法是合理的。在实践中,因果关系鉴定只会给出一定程度的伤害参与。我们首先要确定系数是对受害人残疾还是对某种疾病的伤害参与程度,然后根据鉴定意见分析参与程度。

(作者:孙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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