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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残疾辅助器具假牙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8 07:54:05浏览147次

案件回顾

2000年6月29日,李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时没有打开转向灯,与无照同方向驾驶、无安全帽、无牌照摩托车的颜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颜无照驾驶摩托车、戴安全帽,超车抢在前面车辆时未保证安全,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驾驶摩托车时没有打开转向灯,发生事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受伤经市公安局鉴定,左下肢残疾至5级。李和严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赔偿的重点在于李假皮的费用。李提出了假肢公司出具的进口假肢安装更换费用证明,主张安装假肢费用12万元,每两年更换一次,每次2万元。李现在29岁,改为75岁,所以义肢总费用58万。被告闫某提出异议,认为伤残赔偿金已经包含李今后的生活费,他不需要使用假肢。而且提出的义肢成本明显过高,完全背离了中国国情。经审理,本院部分驳回李关于义肢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本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义肢费用意见》确定义肢费用。

案件分析

第一,关于假肢费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损伤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超过辅助器具费固定支付期限,起诉人民法院继续支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准备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确定以定期支付的形式支付相关费用。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发生的费用应一次性支付。

第二,关于假肢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有人认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不应计入人身伤害赔偿项目,或者只考虑第一次分配费用。因为残疾补偿是根据其残疾状况对收入减少和生活质量下降的补偿,列入残疾人用具只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如果您全额赔偿残疾辅助设备,您将获得双倍赔偿。考虑第一次分配成本是一种安慰性的补偿,让残疾人有一个心理适应的过程。”这也是本案被告的观点,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这种观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中,伤残赔偿和伤残助理员是并列设立的赔偿项目,而不是合并关系。

其次,伤残赔偿只赔偿受害人因事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职业障碍,影响其劳动就业,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或生活需求增加的部分。是民事责任中的损失赔偿责任;残疾人辅助器具是对生活质量下降的补偿,既不是对生活质量的补偿,也不是对生活质量的提高,

司法解释规定了使用常用器具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常用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以及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期限,是确定金额的基本参数。这些数据的确定属于专业领域的知识,所以规定要参考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的意见。所以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据主要是配置辅助器具的机构出具的意见。但问题在于,实际上可以提供辅助器具的机构很多,包括专业的假肢生产厂家和操作人员,以及可以提供这类服务的医院。不同机构的假肢差别很大。比如进口或者高标准的家电明显比普通家电贵,那么选择什么样的家电装配机构就成了证明的核心问题。

第三,关于器具费用的确定问题。

为了加强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闽府函(1995)248号文规定:

1.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注册前,应当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经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和装配的基本条件单位:

1、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持有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生产和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包括测量和整形、石膏加工、真空成形、抛光和修整、钳工装配、调准调整、热塑性成形、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经营场所要有假肢、矫形器生产室、残疾人接待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总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第三,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技社会组织等。由国家出资的,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其注册和考试条件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派人参加并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资格考试,并应在1997年底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补办考试手续。逾期未办理检验手续或者经检验不具备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根据这一条,只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技社会组织等。经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有资格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装配业务。也就是说,从1995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应受理民政部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医院出具的假肢、矫形器费用及更换周期的证明;未经民政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医院出具的义肢、矫形器费用及更换周期证明,因医院超出法定业务范围,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确定假肢装配机构,这可以保证授权者的安全

在有必要对残疾人用具的费用进行索赔的情况下,各方的首要关键问题是确定为自己配备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机构。在实践中,不同机构的价格和服务费差异很大。因此,在起诉和索赔这笔费用时,当事人应做好调查准备,了解当地残疾人用具行业的情况,确定有资格从事此项业务的机构和价格。索赔时,可以以价格较高的机构的意见为准,从而获得较高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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