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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财产保全了还能开吗,车子被申请财产保全会不会扣押车辆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09:18:02浏览124次

根据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承担人一般应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人相一致。因此,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首先要正确认识诉讼程序不同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关系,从而正确判断肇事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

如果事故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是民事赔偿责任人,那么车主将被列为诉讼被告,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人,作为事故车辆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即所有人不是民事赔偿责任人,那么所有人就是民事诉讼之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成为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产,此时事故车辆不能保全。

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中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对事故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不能对事故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法律链接: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采取一定的行动或者禁止其采取一定的行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能立即申请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财产保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财产被保全人。

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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