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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人对方全责赔偿标准,车祸对方全责误工费怎么赔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10:27:02浏览108次

一、车祸对方全责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对方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可以索赔的主要赔偿项目和标准是: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失去的时间。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4、医院伙食补贴。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6.伤残赔偿。根据被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自决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按20%计算。

7.家属生活费。

此外,还可以要求精神安慰,财产损失等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不同。

二、高速公路车祸责任认定

1、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必须由其行为造成,不实施行为的一方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的技术鉴定。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达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而不考虑法律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确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作用的大小。

3、路权原则

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4、安全原则

(1)合理回避原则。

(2)合理操作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三、车祸责任认定的原则

1、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俗称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章,就不是交通事故。

2.违规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的

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当事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因一方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中起较大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类似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三个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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