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14:09:02浏览120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如果1、一方对所有原因负责,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一方承担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承担相同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一方承担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方保险限额的部分,由造成全部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赔偿责任的70%;
2、机动车一方因同样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因次要原因造成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赔偿责任的30%;
4、机动车一方无故承担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一方和行人一方赔偿责任的20%。
在(三),无第三方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在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和行人50%的赔偿责任;
在2、其他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承担非机动车和行人6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调解当事人的全部损失:当事人对全部原因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主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因相同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次要原因造成当事人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方保险限额的,由造成全部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