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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法律依据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0 08:15:02浏览89次

学生户口在农村。如果在县城寄宿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他没有责任,学生向事故责任人索赔的标准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

坐在电动车后座被撞伤

2015年6月,刘驾驶一辆面包车沿高速公路从北向南行驶,张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前方非机动车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两辆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张X和坐在电动车后座的儿子张受伤。经济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调查,认定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张不承担事故责任。

面包车的车主是刘,由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车正处于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刘支付原告张的医疗费2000元,张X的医疗费1000元。

赔偿标准起争议

这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例,但由于张的身份,它是特殊的。张是一名小学生。根据户籍资料,他的实际居住地在农村。据说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用来计算他的损失。但济阳县吉北小学出具的证明称,原告张系济阳县吉北小学六年级六班寄宿制学生,入学日期为2013年9月,在该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到底应该以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经审理,本院认为,张虽为农村户籍,但至张起诉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伤残赔偿金可按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计算。

本院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强保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精神损失费65975元(含按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被告刘向张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15878元。

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保护原则

主审法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真空地带,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适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不仅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还要在审判过程中综合考虑案件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做出合法、合理、合理的判决,使原、被告双方都能在审判过程中体会到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人道性,使每一方都能感受到案件的公平正义。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必须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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