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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承担依据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1 20:18:02浏览73次

一、江苏省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的意见(一)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金额。

八、保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区分下列情形:

1.对于2004年5月1日后签订或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经协商变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确定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责任。

2.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经协商未变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确定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责任。赔偿金额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差额,视为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

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否于2004年5月1日以后签订,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十、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机动车按照该车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投保。

二、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以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案件外,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一般可以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承担全部责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承担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无赔偿责任;

6.发生交通以外的事故,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双方的责任;

7.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双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赔偿责任按照下列比例减轻:

1、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减少80%至90%;

2.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则减少60%至70%;

3.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减少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降低20%至30%。

发生交通以外的事故,各方均无责任或者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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