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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价值矛盾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2 22:00:09浏览67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坚持责任处罚、全额赔偿、财产赔偿、等额赔偿、无过错责任赔偿的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

责任作为处罚原则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是否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除了根据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判断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根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

1、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的100%。

2、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属于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10%至40%的赔偿费用。

4、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承担50%的损害赔偿。

二、全部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赔偿因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全部实际财产损失,即赔偿实际损失。

1、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赔偿按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2.赔偿总额包括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用利益。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的,应当赔偿服务损失。全面赔偿原则要求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而且赔偿间接损失。

3.全面赔偿原则不仅要赔偿所有直接受害者,还要赔偿所有间接受害者。间接受害者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依靠受害者的近亲属。失去生活来源的,应当依法承担对被抚养人的全部赔偿。

4.所有赔偿应包括受害方为恢复权利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比如承担诉讼和律师费用。

三、财产赔偿的原则。

财产赔偿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基本方法。

1、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以财产的形式进行赔偿。

2.对于人身伤害,应当以财产形式进行赔偿。因人身伤害造成死亡、伤残的,医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以财产形式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痛苦,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以财产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以财产形式支付。交通事故中,对死者死亡的赔偿,实际上是对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赔偿。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将以财产的形式进行赔偿。赔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四、等价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货物和设施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补偿。”这一规定是平等补偿原则的体现。等效补偿包括三个方面:

1.归还。对财产的损害较轻,原物主体部分未丧失,基本功能未受较大影响。零件修理或更换后,在使用功能、形式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变化和出入。

2.折扣补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货物、设施,经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虽能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价实用价值,双方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算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

3.实物补偿。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相同或类似的实物进行补偿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文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金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照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受害人故意造成自伤或者进入高速公路的,不计入10%的赔偿。机动车免除责任,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以上规定为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是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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