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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城镇标准和农村怎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10:33:02浏览124次

一、计赔时不能简单以户口性质来判断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

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知道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使用的是城乡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者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是由户籍簿中的户籍性质决定的。另外,在办理交管部门的过程中,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他们“太麻烦”,怕“赔偿多”,错误宣传引导(通常是劝说受害者在国内分两个标准,农村户口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也是输给法院的。)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者本来是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结果他们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协商赔偿,吃了一个大“哑巴公交”。

二、农村户口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的情况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命不同价”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发出《[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号。全文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收到《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案如下: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消费支出)的适用标准。本案受害人唐顺良虽然有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生活,常住户口和主要收入来源都是城市。相关损害赔偿应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注: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将批复下发全国各高级法院,供参考。)

随后,于2009年8月1日在云南省生效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项第11条规定了农村户籍按城市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况:

(一)农村居民可以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而言,它包括: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生活的;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

3.在城镇连续居住,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但户籍已被征用,成为“被征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同一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同时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如何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户籍上标注“非农业户口”的家庭都是城镇户口,户籍上标注“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的家庭都是农村户口;

其次,现在办理的户口本通常标明户,城乡户籍的区别主要由“职业栏”决定:

如果职业一栏注明“农业劳动者”、“粮食农民”,则是农村户口。如果职业一栏注明“其他职业”或“失业”,则为城镇户籍。当然,有些职业栏目是不填的。何时何地移动到此地址栏,如果标注为“未征地农民”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已征地农民”、“未征地农民转为被征地农民”等。他们是城市户口。

四、哪些区域可以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非农业人口和一定工商业规模的居民区。一般来说,县级和县级的位置-

就大理地区而言,笔者认为大理行政区域应属于城镇、县县、郊区,以非农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城镇。此外,是否属于城镇,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比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可以定义为农村,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定义为镇。再比如基层自治组织是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是城镇。当然,现实中,有的地区先把乡镇政府改成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还没有变成社区或者正在准备建社区,有的地方自治组织已经从村民委员会变成了社区。但是管辖这个地区的基层政府还是乡镇人民政府,还没有变成街道办事处。在这两种情况下,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辖的区域是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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