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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10:42:03浏览139次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超过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属于机动车间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采取必要措施相应减轻责任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静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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