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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书范文,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14:06:08浏览93次

一、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1.有争议财产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案件的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未来生效判决因主观或客观因素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是:当事人有转移、毁灭、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是诉讼标的容易变质腐烂,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在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所提供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要求保存的金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中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要求的范围或争议财产的价值。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1、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申请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人民法院裁定在诉讼中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得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供担保。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保证,申请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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