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5 22:00:08浏览61次
1、受伤不致残
受伤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但尚未达到伤残程度的,有7项可以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受伤致残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除第一条规定的费用外,可以主张下列赔偿项目(6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
3.死者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下列六项费用:丧葬费、随军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的住宿费、误工费等。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名单、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要登记材料。
3.原告在争议法律事实发生后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信息。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是死者家属的,应当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和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车主、实际控制人和司机的证明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事故证明其具有诉讼和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执业证书复印件。
3.原告是香港居民或者涉及台湾、澳门等地区和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和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都有交通事故的证明和其他证明索赔的证据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项。
因此,责任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证明材料等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如发生人身伤害,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医疗费发票、伤者工资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残疾人用具价格证明、提供者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如有财务损失,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请求的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4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