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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7 10:57:03浏览138次

(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1、赔偿项目及分类:

申诉书要列明的标的金额,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涉及的赔偿项目金额,然后将上述项目的损失分为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和财产损失三类。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和中国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4条:

(1)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身故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身故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的赔偿。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美容费用和营养

(3)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直接损失、影响运营的间接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

2、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以上三项计算完毕后,被告的责任计算如下:

损害赔偿金额为下列各项之和,保险公司在各自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1)首先,承保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无责任机动车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不足部分由按照保险合同承保商业三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不足部分仍由全责方承担;如属主次责任,由主责任方和次责任方按6: 4承担责任;如果是平等责任,则按照5: 5承担。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按上述比例原则,机动车多承担10%的责任。详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4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的,受害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过错程度分担。

(二)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明细

对于一些损害赔偿项目,需要区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按照不同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 (1)经常居住地的补偿标准高于户籍所在地的,可以证明其符合经常居住地的适用标准,包括暂住证、社保缴费记录、租房合同、单位出具的工资声明等。 (2)同一事故多人受害的,受害人按照统一标准赔偿; (3)苏州、无锡、常州等部分地区不区分城乡户口,按城镇户口标准支付补偿。

如果计算金额的方法很多,无法确定,则应采用较高的原则,计算金额较大。

1、医疗费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

内容: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等。

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计算依据: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3)营养费用

计算依据: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2、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车辆损失

车辆损失包括车辆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a、修复受损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抢救费用;

b、因车辆丢失或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用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的价值;

C.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合理停运损失的;

D.由于非营运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导致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其他财产损失

需要提供证明受损财产损失的证据,如购货发票。

3、死亡伤残涉及赔偿项目

(1)失去的时间

计算依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状况

损失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根据出院记录、医院建议休息时间等。).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参考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注:损失时间的计算不是简单的收入情况乘以损失时限,而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对于实际减少的收入,有操作空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身份灵活运用。

损失时间计算:

一、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证明固定收入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支付记录、工资单等。如果工资过高,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法院一般不支持其主张。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60岁以上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如果实际收入减少,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工资。

(2)护理费

计算依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周期。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用补偿金额=当地同级护理人员薪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护理人员数量提出意见)

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3)运输费用

计算依据:实际费用和正式账单。

(四)异地就医的食宿

赔偿范围:合理部分

(5)残疾赔偿

根据被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自决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相对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6)残疾辅助器具

计算依据:一般适用的器具,合理的费用标准,参考辅助器具编制机构的意见。

(7)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9)家属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如果受抚养人未满18岁,或者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提供受抚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老人的,生活费除以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数;被扶养人是子女的,生活费除以2(父母双方各承担)。

(9)死亡赔偿

根据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

城镇居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适用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以前者为基数计算。

(10)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测定。通常一级收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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