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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车险不会赔付,三者险在什么情况下不理赔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7 13:57:02浏览92次

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事故和纠纷。如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已经成为中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保险。据渝中区法院统计,2009年以来,法院受理机动车保险纠纷605起,审结584起,占财产保险案件总数的95%以上。在所有案件中,由于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同,有争议的案件有300起,占案件总数的51.3%。昨日,渝中区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梳理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看看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

甲类被保险车辆与保单信息一致,保费可以理赔

2010年3月10日,某运输公司为车牌号为重庆C51、车架号为L3AZ9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险。2010年9月8日,陈某驾驶一辆重庆C51卡车从仙山开往武隆县时,与第三辆摩托车相撞,造成第三人伤亡。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司机陈某是主要责任人。之后,保险公司以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发现事故车辆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车辆信息不符。

法官说: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车辆应该是唯一的,一份保险单只对应一辆机动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与本案涉及的车辆信息不同,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保险费。发生在甲板车上的交通事故,只要该车本身来源合法,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在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事故车辆必须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车辆一致。

非医疗保险药品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效

2012年9月30日,蔡的保险车辆与龙的电动车相撞,导致龙和其乘客沈受伤,两车均受损。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蔡是负全责的。在蔡对伤者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赔偿待遇”部分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死亡,保险人将以医疗费用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为由,扣除非医疗保险药品后向蔡赔付。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非医疗保险药品费用。

法官陈述:保险条款“赔偿待遇”一节规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标准核实医疗费用的内容,这实际上排除了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当事人对药品使用的使用和索赔,而被害人和被保险人没有选择药品使用权利的权利,因此该条款本质上是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将其归类为“赔偿处理”,通过涂黑、加粗、放大或其他方式,没有做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说明。所以非医疗保险范围等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是没有作用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部分。

情况C,车上人在车外被压死,保险公司要赔付

2010年6月29日,王驾驶保险车辆从元谋、胡某上坡至李都镇岩桥村夸水库时,车辆因超载后滑,王应急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向后滑出路面,翻入深谷。元谋和胡某在车外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死。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王是完全有责任的。王对死者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死者袁某和胡某两人造成交通事故

2013年5月1日,高开车经过沙滨路,不小心冲到路中央的隔离花台。事发后,高没有报案,而是锁上门弃车离开现场。 第二天早上,高去交警队备案。此后,保险公司以高未及时报告事故、未及时通知交警到场为由拒绝赔偿,导致事故原因未能查明。

法官声明:根据《保险法》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未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高开车时发生事故,既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告,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保险公司应加强解释义务

对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的解决,渝中区法院财务审判庭副庭长宋涛提出以下建议:

1.申请人应当熟悉合同条款和免责理由,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回避免责理由。同时,要履行及时告知被保险人事故的义务,固定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等,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帮助保险公司及时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损失。

2.保险公司应完善保险合同,改善保险服务,规范代理行为,强化解释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包括所有可能限制或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除了提醒被保险人保险单外,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应单独打印,并向被保险人说明,直至其完全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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