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法条生歧义 无证驾车赔不赔?

根据交通保险法,司机无证驾驶或醉酒造成车祸的,保险公司将免除财产损失赔偿。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并可以追偿。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其他人身伤害损失,并没有正面的规定。10月1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宣告结束。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二(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5.8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1(化名,行为人)赔偿4.2万元以上(含已付)

 无证驾车撞伤人

2007年10月22日18时06分许,被告人陈1号无照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经204国道771公里500米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陈二推人力三轮车在路段前方同向行走时,双方相撞,造成陈二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后,陈1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2被送往海安县中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07年11月9日出院。医生要求休息一个月。陈二总共花了16,216.19元医疗费,全部由陈一支付。住院期间,陈的父母也负责护理。陈二出院后,连续休息至2008年6月9日,共212天。前93天,需要一个人照顾。陈二的单位一直在发工资。

2008年5月23日,海安县中医院对陈二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中陈二的后续治疗费用约为6000元。本案诉讼结束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二的伤情为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为9级伤残;左下肢缩短,为10级残疾。

另外,发现陈1于2007年3月12日00: 00至2008年3月11日24: 00为涉案摩托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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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2、陈1与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导致诉讼。

 理解法条出歧义

原告陈2称,被告陈1因无照驾驶投保的两轮摩托车使本人受伤致残,给本人造成各种损失9.5万余元(不含陈1支付的医疗费)。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及保险公司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被告陈一辩称,与原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事实,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被告陈1无证驾驶摩托车,只需在医疗费用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其他责任全部免除。现陈1已支付全部医药费,故我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释法理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了人身伤害,依法享有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金。但每一项的赔偿都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计算标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经依法确认,陈二号交通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100,189.07元。陈二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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