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肇事交强险也得赔 法院认定对车不对人

投了交强险的Shimou又雇了一个人,无证驾驶,杀了一个人,然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惹了官司。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即使无照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进行理赔。

据了解,2008年12月18日,石谋从无证驾驶中租了一辆普通小客车,在316省道临沂段与骑自行车的杨女士相撞,导致杨女士获救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完全由司机负责,杨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司机因造成交通事故被起诉,并赔偿了杨女士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而世茂曾在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也是11万元。因此,事后业主石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高额保险理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刑事案件附带的有效民事调解协议,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是驾驶人,而不是石某。由于投保人石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石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出于无奈,向临沂县法院提起纸诉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缴纳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人身伤害赔偿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认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不针对人。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临沂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支付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某11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提起上诉。

7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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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辑:陈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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