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通保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责任限额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安全需求。
2.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
3.参考国内其他行业和部分地区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三、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4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
四、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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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一次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死亡和伤残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支付的精神损失费。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一次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所有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食品补贴、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美容费用和营养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一次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