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管费交强险该不该赔付 法院判定该赔

事故发生后,在争议解决前,事故车辆由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保管。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吗?恐怕知道的人不多。其实答案是肯定的。8月18日上午,天台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认为车辆保管费是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在缴纳强险限额内的理赔责任。

2009年12月23日中午,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天台路一段与丁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余某受伤、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事故完全由丁负责,余不负责任。

由于事故赔偿协商不成功,于今年7月,余某起诉丁某及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以上,其中100元为余某向交警队缴纳的车辆保管费。保险公司认可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认为车辆保管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未就此部分进行理赔。

推荐阅读:交强险是什么意思,交强险多少钱?

法院认为,对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索赔。保管费是否属于被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确认,但不排除。但车辆保管费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视为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上一篇: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下一篇: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