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失去作用的情形

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购买的责任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成为赔偿方的“救命稻草”。但是,当这根稻草丢了。

一、车辆转让或被借用,交强险的理赔

车辆转移,尤其是不转移的情况下,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拒绝赔偿的理由。但按照设立强制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负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即使车辆转让,不转让给受让方,也不影响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以受害者利益为重。发生保险事故时,当时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理赔不随车主的变化而变化。在借款的情况下,这种分析也适用。

二、机动车被盗抢

被保险机动车在盗窃抢劫期间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要求赔偿。原则上,机动车被盗或被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垫付必要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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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还是符合第三类的讨论,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被保险人被追究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影响保险公司追偿,保险不理赔。

 四、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购买强制保险。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机动车身份不明或者机动车不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伤者人身伤亡的抢救和丧葬费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发生交通事故,包括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比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少具体一点的,应当提前支付相关费用,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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