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观点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益庭

详见2008年第3集第3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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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第一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我院对交通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赶赴6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险公司、律师等参加的座谈会。并在综合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总结报告如下:

六、关于逐项赔偿的问题

设立分项赔偿限额是强制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弥补被害人人身损害的立法目的,也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责任限额。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受损害的第三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一项或两项的实际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但其余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尚未超过赔偿限额,则不能要求相互调整,即实际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的,以赔偿限额为准;未超过赔偿限额的,以实际赔偿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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