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交强险赔付中的问题

交通保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基本的保护。目前,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多与交通保险有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应当在诉讼前扣除机动车多付款项发表个人观点。

多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在保险公司理赔前为事故受害者支付部分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支付的费用相当大,可能超过所有者应该支付的实际金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双方未能就事故费用达成协议,受害人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多付的费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被害人起诉后,按照无诉原则,法院只审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并且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多付的款项与被害人的诉讼请求不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审理中不予考虑。判决中,法院只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计算了相应的数额,该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他责任人分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先行支付的部分超出其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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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返还多付的,应当在判决时直接从强制保险中扣除,然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到保险公司对多付的部分进行理赔。这虽然避免了因返还多付而引起的诉讼,但也给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造成了一些困扰。

第三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返还多付部分的,应当在判决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在判决时将款项存入法院的专用账户,由法院在受害人收到赔偿时扣除多付的部分。这样可以避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为受害人不返还多付的部分而再次起诉,造成不必要的诉讼,也方便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理赔。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这种观点更能体现为人民伸张正义的精神。交强险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功能。法院在处理涉及交强险的诉讼时,应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因为诉讼而使交强险的理赔更加麻烦。只有这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才能积极自觉地投保交强险。

作者: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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