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应有所赔有所不赔

 应赔偿相关诉讼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涉及是否赔偿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应的,交强险也不会赔偿相关的诉讼费。

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仍将交通事故责任人和承保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还将根据职权增加承保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交通事故受害者。 这一趋势已被审判实践所证实。

作为此类案件的共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当于赔付强险金额的诉讼费用。如果由被保险人和驾驶人承担诉讼费用,不仅在程序法上有理论上的解释,对被保险人也是不公平的。除此之外,强制保险在我国仍属于《保险法》第2条调整的商业保险的一种,只属于《保险法》第107条所述“条款和费率”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依法强制保险的保险”。所以从法律上讲,无论强制保险的经营是否是“营利性”的,其性质在我国仍然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商业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关于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1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也由保险公司承担。相信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这样,强制保险条款不赔偿相关法律费用的规定与司法判例相冲突。而且,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种冲突将长期困扰保险业,影响强制保险制度的稳定发展。

对此,笔者的建议是将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中的排除责任修改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但相当于强制保险实际赔偿金额的诉讼费用除外”。根据国务院最近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6万元以下支付2.5%,大概在1500元以下。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都会产生法律费用,应该通过支付高额保险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的赔偿比较简单,如果承保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可能出现诉讼之前及时跟进处理交强险的问题,承保强险的保险公司就不会介入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起诉,强险下自然不会有法律费用。

 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包括鉴定费在内的财产损失

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包括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所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该系统设计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和司法解释精神,只有当人身损害后果严重,通常造成伤残或死亡时,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费用、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家属生活费、交通费和其他支出

2.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非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各赔偿项目的顺序和比例目前没有按条款划分。在支付保险理赔的实践中,实际掌握的应该是先支付医疗费等物质费用,有余额再支付精神损失费。但被保险人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失的,坚持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有余额然后为他人的伤害赔付,保险公司会发现很难找到令人信服的拒绝理由,容易引发纠纷;此外,它还为索赔者留下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空间,然后违反内部规定支付他人的伤害和损失。

3.根据交通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通过法院调解为交通保险支付,这可能会刺激调解解决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增加,从而增加交通保险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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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侵权人的性质,这与财产保险的赔偿功能相冲突。而且在我国现行侵权法体系下,精神抚慰金难以实现类型化、规范化,精算中难以确定预期损失和纯保费水平。

综上所述,建议将精神损失列为强制保险的例外,通过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种进行补偿,也有利于降低强制保险的费率水平。

目前对于强制保险是否应该赔偿伤残鉴定或者车辆损坏鉴定的费用没有规定,至少鉴定费没有在强制保险条款中明确列为例外。根据《保险法》第49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作为责任保险的强制保险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鉴定费。

笔者认为,在我国强制保险实施初期,不适宜承保财产损失,仅承保人身伤害、伤残、死亡。原因如下:

1.承保财务损失必然导致预期损失和纯保费的增加,从而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2.在既有伤害又有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我国因强险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400元。所谓的经济损失核保,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或被保险人意义不大;相反,支付高额保险而不赔钱,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毕竟财产损失不是生死问题。

3.金融损失事故小额理赔案例较多,理赔成本往往高于财产实际损失,会提高强保赔付率,影响人民伤害案件理赔速度。在交强险赔付实践中,这个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很多理赔人反映,交强险和商用车险同时赔付财产损失非常麻烦。

因此,在强制保险实施初期,为了避免保费过高、理赔复杂,避免经济损失,建议修改强制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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