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中,主车与挂车的理赔关系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险的理赔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险理赔中主车和拖车的理赔关系,

 一、主挂车交强险理赔

1.根据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的文件规定,如果在主挂车接驳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以获得支付强险的两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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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 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财险司函[2006]78号)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当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车与挂车的保险人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责任。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未能确定主车和挂车的责任,主车和挂车的保险人应平均分担各分项的损失,并在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如果主车和拖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连接使用时会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三原则处理。”中国保险协会于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保协发[2008]54号)对上述内容做出了一致的规定。据此,保险公司依法对主拖车的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车辆的主车和拖车分别有交强险,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两次交强险赔偿。

注:中国保险协会于2006年6月12日发布《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国保险协会〔2006〕8号),规定“在主要车辆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交通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如果主车和拖车都投保强险,则由承保主车的保险人先行赔付,提供完整的赔偿材料复印件,与承保拖车的保险人结算,分别承担50%的赔偿。”保监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财险司函[2006]78号)的有关规定否定了这一规定。

 二、主挂车商业险的理赔

根据《商业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号(中国保险协会条款[2007]1号)》第十二条:“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主车保险人和拖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商业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主挂车接驳使用时如何赔偿交通事故,即合同规定了“两保一损”。由于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主挂车接驳使用时如何理赔,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审查商业三责任险案件,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责任险可能有不同的约定。所以对于主拖的保险理赔,要区分强保和商保的区别,即强保可以赔付两个,商保只能领一个。

 三、主挂车其一未投保交强险的理赔

根据商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 (11)条:“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对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包括挂车)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相应地,在主拖车接驳使用时,无论是主拖车还是拖车,如果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商业保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商业保险赔偿。 第四,是否重复投保

《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财险司函〔2006〕78号)和《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保协〔2008〕54号)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项以上强险的,保险期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后的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重复投保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始日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全额退还起算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起算日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据此,并不是一辆机动车投保几项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几项保险赔偿。否则,作为保险费补充的商业机动车辆第三方责任保险将不适用。主车和拖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个整体,但在法律上,主车和拖车属于两种不同的机动车,因为它们有自己的牌照(即机动车身份证明)。所以主拖是为交强险投保的,不属于重复保险,保险公司要为交强险进行两次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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