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投保两份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赔偿

去年年初,高淳县的余某(化名)从别人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该车原车主已经办理了一定制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4月26日至去年4月25日。去年3月,不知情的余某又取出了一份保险单,保险期间为去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保险投保几天后,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由于两个保险都在保险期内,死者亲属会在一家和两家保险公司打官司。庭审中,两家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定制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无需重复投保。所以,应该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一辆车分两部分投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某项规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两部分同时缴纳某项保险,因此本案涉及的两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机构因内部监管不力,为同一辆机动车签订两份保险合同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保险机构承担。因此,法院裁定,两家保险公司都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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