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时应如何处理?

正文/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王先辉

推荐阅读:交强险是什么意思,交强险多少钱?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造成事故的机动车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尚未建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其实机动车未投保强险是否应当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投保强制保险。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此类案件应作如下处理。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外,机动车应当先在机动车应当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然后对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因为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害人通过保险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保险责任的设立必须以机动车保险为基础,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选择性。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不参加强制保险的,无法通过保险方式分散风险,赔偿受害人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规则确定赔偿金额,会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平,特别是当受害第三人有一定的事故责任时,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会因为受害车辆不参加强制保险而转移到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因此,明确此类案件由机动车一方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处理。不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而且从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来看,会鼓励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进而推动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

上一篇:交强险责任,只买交强险可以吗
下一篇:交强险的非民事合同性分析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