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强制保险第三方范围的界定

目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被保险人、驾驶员及其家属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

同样的人,同样的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违反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保险条款,一个设计逻辑中的盗窃概念,错误地将自己和家人排除在第三方之外。

第三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具有法律内涵,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缩小范围。保险合同将司机及其家属排除在第三方范围之外。本质上是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理赔,把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而设定的免责条款,法律应该是负面评价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视为无效。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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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险公司也不应该因为被撞者的对象不同而被要求承担不同的责任,甚至被免除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可以认为是无效条款,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以充分保护格式合同中弱势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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