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证驾驶能不能赔,无证驾驶出了事故交强险赔吗

你院2009年5月19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2009]民立字第42号《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2008)万敏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意见。这个回复。2009年10月20日?注: 第二十二条原是关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抢劫期间驾驶、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3354————3354354——3——3354335435435435435435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皖高发[2009]37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各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请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立字第42号函回复我院,根据回复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被害人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即此处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希望上述批复精神在今后类似案件中贯彻执行,确保全省法院法统一适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0日——————3——3354——3————33333——3333333333333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万敏申字[2008]第《条例》号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相关资料报道如下:1。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2007年9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阜阳公司)达成(2007)1238号民事判决。平宝富阳公司拒绝受理上诉。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年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申请再审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情况:董家岭,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公民,住阜南县城关镇缪斯家属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法定代表人:王月花,经理。三.原审判决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12月26日,董家岭与平保富阳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该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至2007年12月26日对其在松花江的所有中型客车进行了投保。2007年1月26日,孙世峰驾车撞伤行人曹庆龄致死,逃离现场。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世峰醉酒,造成交通事故,驾车逃逸,事故责任全部由他承担,死者曹庆龄不负责任。后来董家岭和司机孙世峰与被害人曹庆龄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赡养费共计11万元,现已履行。阜南县人民法院制作了附于刑事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约定。2007年6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造成交通事故罪判处孙世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之后,董家岭以平保富阳公司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其支付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孙世峰醉酒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保险期间死亡,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其车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人不负责任。根据《条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平保富阳公司赔偿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5万元。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万元,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直接赔偿受害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虽然被告辩称原告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交通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免责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因受害人死亡、伤残造成的死亡、伤残赔偿。《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阜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平宝富阳公司向董家岭支付了5万元死亡赔偿金。平宝富阳公司拒绝受理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酒后驾驶导致驾驶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后的受害人死亡进行赔偿。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应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抢救费用,不包括其他费用,并有权在垫付后向受害人追偿。这个规定本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规定。抢救期间垫付医疗费用只是为了及时抢救受害者。受害人脱离危险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条例》第9条也有明确规定,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的作为强制保险实施的具体依据。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发布的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阜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家岭的诉讼请求。四.申请人董家岭申请再审理由董家岭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1.原审判决曲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意图。这一条的第二段只有针布

动词(verb的缩写)本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审计委员会讨论,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董家岭的再审申请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裁定由法院依法审理;再审期间,原判决暂缓执行。原因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投保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2.《条例》第22条对醉酒驾驶等案件的赔偿免除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种情况来看,第22条第2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解释,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等项目。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义务。3.《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的,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是原判决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董家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因如下:1。《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从广义上理解。根据《条例》第一条“债权人起诉赔偿义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财产损失”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条例》第22条中的赔偿免责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外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垫付和赔偿。(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员醉酒;对于先行救助费用,保险人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本案中,肇事司机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没有依法对受害人的死亡进行赔偿。审计委员会意见:同意第一种意见,向最高法院请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19日

推荐阅读:2021年最新交强险赔偿范围

上一页

1 2下一页

上一篇:交强险责任限额
下一篇:保险公司想要解除交强险合同,还是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