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通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新的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无责任机动车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上述责任限额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自2008年2月1日起,保险期间尚未终结的保单项下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适用原责任限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1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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