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

目前,许多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醉酒和无证驾驶(包括实际驾驶模式与许可驾驶模式之间的差异)造成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往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拒绝向被保险人索赔,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

笔者认为,因驾驶员醉酒、无证驾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逃避赔偿的理由。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我国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大小等。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的理由。交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区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风险,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交通保险赔偿。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保险赔偿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仅规定交通保险财产损失赔偿,不包括人身伤亡赔偿。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已经明确将强制保险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三个赔偿项目,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部分。从两者的立法意图来看,交强险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是无条件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盈亏平衡”原则,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能重复取得。但“盈亏平衡”原则不适用于寿险。比如,被保险人投保了人寿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该人可以在向受害人主张赔偿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这项立法的初衷也充分体现了设立强制保险的以人为本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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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2009)李玟第42号批复的效力。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作出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意见”,认为“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庭审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法令,即只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从批复的文号“民立塔”来看,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批复,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类型。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发布。从答复全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没有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没有公布。因此,该答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既然是民主集中制,我们自然会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再往下想,就应该知道如何处理“少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汇总委员意见,根据多数人意见拟定决议,付诸表决。司法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说“同意你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意见”,尽管在程序上似乎存在一些问题。

4.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属于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将交通保险赔偿分为身故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其中身故伤残赔偿包括“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财产损失中剥离,成为与物质损害赔偿并列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扩大了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造成精神损害的慰问金也被认定为财产损失,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462号令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者补充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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