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交强险也要赔

近日,温州龙湾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与过去不同,这次事故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庭审中,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据悉,此案为温州首例。

2007年3月28日11时40分左右,郭某(以下均为化名)驾驶安徽省临泉县一家运输公司生产的安徽K375轻型自卸车,驾驶执照号为郭。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方向骑自行车的王,造成王当场死亡。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为,被告人郭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此前,2007年1月11日,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第三者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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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王的父亲伤心时,他起诉了郭,一家公司和一家保险公司。要求郭赔偿王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生活费共计172,061元;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的肇事者郭没有取得驾驶执照。根据国务院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也明确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驾驶员负责的符合要求的抢救费用外,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由于王当场死亡,未发生抢救费用。所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合同上,保险公司都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时,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强制保险第三人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王家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5万元;郭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95986元;甲公司对郭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法官陈述:龙湾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潘法官认为,该判决符合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符合交强险的公益性质。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享有的社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明确规定,只要机动车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本案中,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体现了对被害人人身权益进行强保险的保障功能。其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避免人身伤亡赔偿的唯一条件。虽然规定中也规定,因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这一规定并不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 第三,违反强制性法律的保险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是北京丽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民商事律师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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