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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从一篇新闻报道看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11:56:39浏览123次

[鲁中晨报记者冯凯通讯员陈志伟]

《晨报》,周村,9月18日——新闻:

2007年9月14日晚,周村连续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交警大队进行了多方面的搜查,连夜走访调查,并在两天内抓获了所有肇事者。

9月14日19时45分左右,周村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的报警。

在王村以东的外环泉王路路口,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冲出马路,造成多人受伤。事故处理部门的警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后来得知造成事故的司机逃离了医院。在询问护士后,他们将网上照片与医院的监控视频进行了对比,初步确定嫌疑司机是淄川紫菱镇的黄某。

9月14日22: 00左右,周村交警大队再次接到报警。两辆卡车在周村区309国道善张埠村段相撞,其中一辆卡车逃脱。经过现场调查和走访,事故处理部门警方确定逃逸车辆的车号为lup708 ,并逃往高速公路。警方立即前往滨博高速公路监控室获取卡车的视频数据,并通过网上查询,确定该卡车是茌平县第三运输公司的车辆,可能逃往茌平县。

9月15日8: 00,警方迅速开始追捕。在淄川紫菱镇派出所警察的协助下,他们前往他们女儿在紫菱镇黄家峪村的工作地点及其租住房屋附近。15点左右,他们终于在村的一所出租房里抓获了黄牟某。黄某承认了肇事逃逸事件。

9月16日下午6点左右,周村交警大队向茌平县派出了一个专案组。在茌平县交警大队的协助下,东阿县姚宅镇赵牟某耐心地接受了业主的劝说和教育。赵牟某联系了卢P708 * *卡车司机。经过现场跟踪检查,确定该卡车是可疑车辆。21时10分,警方将嫌疑车辆和司机带回周村。

周村交警大队继续破交通事故逃逸案

2007年9月23日15时01分左右,周村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值班民警刘刚、沈周接到报案,称在周村区棉花市街与宝安街交叉口,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一辆自行车后逃逸,车牌号为陆C00xxx。接到报警后,值班警察立即要求指挥中心通知值班中队拦截涉嫌造成事故的车辆。15: 30左右,警方刚刚勘查完事故现场,又接到一份报告称,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了停在周村区蒋猛路北郊大杨村路边的一辆摩托车,随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黑色轿车撞上庆忌高速公路立交桥的桥口并停下,车牌号为C00xxx。此时,负责拦截事故嫌疑车辆的南燕中队警察正在驾驶和巡逻,控制着黑色轿车C00xxx的驾驶员。事故处理部门的警察赶到现场时,肇事司机任某已经喝醉了。警方依法将他带回事故处理部门,并对他进行约束,直到他喝醉醒来。在他喝醉后醒来,他承认了两次导致两起事故的逃跑。

看过上述报道后,该律师认为有必要重申有关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及后果的严重性。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调查,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

(1)肇事人知道是他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逃跑时必须知道是他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就不能认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后的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和法律调查;在实践中,肇事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但也有少数人是出于其他目的逃跑的,例如害怕被受害者的亲友和其他旁观者殴打。这些人通常接受合法的待遇,在逃离现场后立即报告领导或报警。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识别它们时加以区分,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并确保它们不会被冤枉或忽视。

(三)客观实施逃离事故现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通常处于无助和危险的状态。因为这种状态是由违法者的交通违章造成的,违法者有法律义务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当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因抢救伤员而改变现场,应标明位置。”

肇事逃逸通常是“聪明对聪明”。事故发生后司机逃跑的原因通常是由于恐慌、害怕犯罪、幸运心理等。逃跑是指司机放弃对受害者的救援,将受害者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撞倒。这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还导致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未能履行及时救援的法律义务,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社会中的人们已经伤害了他人。他们不应逃避责任,加剧后果。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比不肇事逃逸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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