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20:18:02浏览108次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构失效而驾驶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调查。
在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本解释第二条**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援助而死亡的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旅客教唆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处罚。
第六条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