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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轻伤人数众多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师倩秀 时间:2021-06-27 13:51:20浏览143次

《解释》只规定了因死亡、重伤、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害不赔偿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多人轻伤造成的损害如何处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不仅可能造成死亡、重伤和财产损失,还可能造成他人或多人的轻伤。如果两辆公交车相撞,可能会有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受轻伤。

根据《解释》的规定,轻伤的后果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来判断。我觉得这是《解释》的一个缺陷。因为: 第一,刑法第133条没有限制损害结果的种类,但是《解释》没有考虑轻伤的损害后果。这个限制是否合理值得探讨。二、重大事故特别是《通知》重大事故虽然不考虑轻伤,但一般事故和轻伤事故中,轻伤人数也被视为确定事故等级的情况之一,说明轻伤对确定事故等级有一定作用。但是《解释》完全没有考虑轻伤的意义,不全面。 第三,既然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人都可以构成造成交通事故罪,那么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造成数十人甚至数百人轻伤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必然导致刑法适用不公。

因为,既然重伤和死亡之间有一个一般的换算比例,即一死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于三重伤,那么轻伤、死亡和重伤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一般的换算比例,造成大量轻伤的肇事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两次事故,一次造成三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另造成重伤2人,轻伤20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解释》,前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后者不构成犯罪,可能不合理; 第四,即使轻伤后果在交通肇事罪中对影响定罪量刑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但与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相结合,仍然会影响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如两次事故,一次造成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另造成3人重伤,20人轻伤,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按照这种解释,两种行为都判了三年以下,所以轻伤的结果对于量刑没有意义。笔者认为对于后者,罪与罚的平衡尚未实现。因此,在交通事故的定罪量刑中,应当适当考虑轻伤的后果。具体可以设计为:造成死亡、重伤、财产损失构成犯罪,同时造成较轻伤害的,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从重处罚;造成20人以上轻伤的,按造成交通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只规定了因死亡、重伤、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害不赔偿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多人轻伤造成的损害如何处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不仅可能造成死亡、重伤和财产损失,还可能造成他人或多人的轻伤。如果两辆公交车相撞,可能会有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受轻伤。

根据《解释》的规定,轻伤的后果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来判断。我觉得这是《解释》的一个缺陷。因为: 第一,刑法第133条没有限制损害结果的种类,但是《解释》没有考虑轻伤的损害后果。这个限制是否合理值得探讨。二、重大事故特别是《通知》重大事故虽然不考虑轻伤,但一般事故和轻伤事故中,轻伤人数也被视为确定事故等级的情况之一,说明轻伤对确定事故等级有一定作用。但是《解释》完全没有考虑轻伤的意义,不全面。 第三,既然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人都可以构成造成交通事故罪,那么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造成数十人甚至数百人轻伤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必然导致刑法适用不公。

因为,既然重伤和死亡之间有一个一般的换算比例,即一死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于三重伤,那么轻伤、死亡和重伤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一般的换算比例,造成大量轻伤的肇事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两次事故,一次造成三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另造成重伤2人,轻伤20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解释》,前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后者不构成犯罪,可能不合理; 第四,即使轻伤后果在交通肇事罪中对影响定罪量刑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但与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相结合,仍然会影响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如两次事故,一次造成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另造成3人重伤,20人轻伤,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按照这种解释,两种行为都判了三年以下,所以轻伤的结果对于量刑没有意义。笔者认为对于后者,罪与罚的平衡尚未实现。因此,在交通事故的定罪量刑中,应当适当考虑轻伤的后果。具体可以设计为:造成死亡、重伤、财产损失构成犯罪,同时造成较轻伤害的,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从重处罚;造成20人以上轻伤的,按造成交通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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