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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标准,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冉冷之 时间:2021-06-28 14:01:24浏览127次

天津市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根据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额以及其他危害后果和逃逸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处罚范围内确定起点和基准刑。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一次轻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多一个受重伤的人,可以判处四至六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 (2)三人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每增加一次轻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刑期可增加二至四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以增加4至6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赔偿金额达三十万元的。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至2个月的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四)一人因交通事故受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醉酒或者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知道是无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上情况每增加一项,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两人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的。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增加刑期二至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期;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可增加五至八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2)三人死亡,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逃逸。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增加刑期二至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期;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刑期可增加四至六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以增加5至10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期。(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赔偿,逃逸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偿金额每增加10万元,基准刑期可增加2至4个月确定。(四)一人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本罪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已经逃逸的。以上情况每增加一项,可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期;如果两人受重伤,可以判四至六个月,以确定基准刑。 (5)死亡2人或重伤5人,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每增加一次轻伤,基准违约金可确定二至三个月;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刑期可增加三至四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以增加6至10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6)6人死亡,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增加两到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期;每多一个人

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将刑期从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期;每增加一次重伤,刑期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增加一至两年的监禁,以确定基准刑期。

天津市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根据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额以及其他危害后果和逃逸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处罚范围内确定起点和基准刑。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一次轻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多一个受重伤的人,可以判处四至六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 (2)三人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每增加一次轻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刑期可增加二至四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以增加4至6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赔偿金额达三十万元的。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至2个月的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四)一人因交通事故受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醉酒或者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知道是无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上情况每增加一项,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两人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的。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增加刑期二至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期;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可增加五至八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2)三人死亡,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逃逸。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增加刑期二至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期;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刑期可增加四至六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以增加5至10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期。(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赔偿,逃逸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偿金额每增加10万元,基准刑期可增加2至4个月确定。(四)一人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本罪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已经逃逸的。以上情况每增加一项,可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期;如果两人受重伤,可以判四至六个月,以确定基准刑。 (5)死亡2人或重伤5人,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每增加一次轻伤,基准违约金可确定二至三个月;每增加一名重伤人员,刑期可增加三至四个月,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以增加6至10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6)6人死亡,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增加两到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期;每多一个人

每增加一个轻伤,可以将刑期从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期;每增加一次重伤,刑期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以确定基准刑期;对于每一个额外的死亡,可增加一至两年的监禁,以确定基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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