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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初沛白 时间:2021-06-28 15:11:25浏览99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今后交通损害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原交通损害赔偿条例因与本解释相抵触,将不再执行。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生活费、随军家属精神费。

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诊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五、医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今后交通损害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原交通损害赔偿条例因与本解释相抵触,将不再执行。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生活费、随军家属精神费。

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诊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五、医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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