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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芮昌勋 时间:2021-06-29 11:46:28浏览96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并于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3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中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取决于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行为人仅违反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论处,不立案。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2)四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罚可以确定3至6个月。

(四)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30万元(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起始数额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

(五)致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释》,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每增加一项情节,可以加重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6个月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2.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

(一)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的;或者死了三个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并且逃脱了;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30万元,并且逃逸的;或造成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在本人指定的情形之一下逃逸的

(五)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60万元(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

(六)有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且有脱逃情节的,可以加处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一人因逃逸交通事故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期可增加三到五年。

4、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10%-30%的基准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并于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3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中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取决于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行为人仅违反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论处,不立案。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2)四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罚可以确定3至6个月。

(四)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30万元(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起始数额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

(五)致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释》,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每增加一项情节,可以加重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6个月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2.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

(一)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的;或者死了三个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并且逃脱了;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30万元,并且逃逸的;或造成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在本人指定的情形之一下逃逸的

(五)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60万元(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

(六)有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且有脱逃情节的,可以加处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一人因逃逸交通事故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次,基准刑期可增加三到五年。

4、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10%-30%的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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