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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哪些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师倩秀 时间:2021-06-29 16:06:30浏览109次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哪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是否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是受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过马路,或者是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其他干预因素,所以这里要仔细分析干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只有发现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此罪论处;否则,不应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比如高速超车后,演员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过马路,然后转动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是因为车速太快,车子冲进人行道,严重碾压他人。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干预因素只是本案发生的条件,而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违法超速,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一起,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罪。对象都是交通安全,主要

交通肇事罪在观点上是由于过失,客观上是基于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区别是: (1)科目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两种犯罪中,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的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 (2)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可以构成交通领域外造成交通事故罪);后两种犯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活动中。 (3)被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道路、水上)的不同,本罪可以违反具体注意义务,也可以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违反后两种犯罪的人仅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交通事故与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五)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七)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因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主要责任人为事故责任人的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哪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是否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是受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过马路,或者是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其他干预因素,所以这里要仔细分析干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只有发现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此罪论处;否则,不应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比如高速超车后,演员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过马路,然后转动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是因为车速太快,车子冲进人行道,严重碾压他人。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干预因素只是本案发生的条件,而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违法超速,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一起,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罪。对象都是交通安全,主要

交通肇事罪在观点上是由于过失,客观上是基于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区别是: (1)科目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两种犯罪中,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的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 (2)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可以构成交通领域外造成交通事故罪);后两种犯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活动中。 (3)被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道路、水上)的不同,本罪可以违反具体注意义务,也可以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违反后两种犯罪的人仅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交通事故与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五)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七)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因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主要责任人为事故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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