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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刑事立案条款,刑诉法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条款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潜文昌 时间:2021-07-02 10:36:43浏览122次

从《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时,只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不造成人身伤害,行为人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能够承担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六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不从重处罚。同时,如果行为人无力支付赔偿或者有能力支付赔偿,但赔偿金额不低于30万元或者超过60万元的,国家保留调查的权利。在我国刑法典中,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是常见的,但以犯罪人无能力赔偿的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却是这一解释的首创。

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与否定的争论越来越激烈。肯定说主张以罪犯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对待赔偿损失的肇事者不犯罪,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生产发展,不存在不公平、不平等、不公正的问题。反而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受害者有益的做法。 (1)否定论认为,以罪犯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拿钱买罪,拿钱罚罪”的做法,极大地伤害了人们追求平等正义的朴素感情,违背了刑法公平正义的本质。 (2)作者赞同否定的观点。

首先,以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当社会危害行为发生时,在民法和行政法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尽可能不使用刑法;只有当民法和行政法不足以遏制恶行时,才能适用刑法。《解释》中,当发生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时,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后,虽然行为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处罚,但对行为人行为的纠正并无实质性意义。刑罚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和对社会的危害。实现这一目标的决定性因素,不仅是尽可能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失,使社会利益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更重要的是消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使行为人停止犯罪。在交通事故发生,肇事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只要肇事者能够赔偿事故损失,就不会被定罪或受到严厉惩罚,这将为富人犯罪打开大门,不仅不能遏制罪犯的主观恶性,而且削弱了人们的法律观念,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将罪犯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违反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原则的。在刑法中适用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追究;《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行为人的赔偿能力为标准,对同一事故作出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完全不同的规定,从“立法”的源头确定了刑法适用中的不平等,造成司法审判中难以想象的尴尬。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人均社会财富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罪的标准也是以财富的多少来定,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的法律情怀。因此,第2条第1款第3项和第4条的规定

从《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时,只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不造成人身伤害,行为人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能够承担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六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不从重处罚。同时,如果行为人无力支付赔偿或者有能力支付赔偿,但赔偿金额不低于30万元或者超过60万元的,国家保留调查的权利。在我国刑法典中,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是常见的,但以犯罪人无能力赔偿的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却是这一解释的首创。

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与否定的争论越来越激烈。肯定说主张以罪犯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对待赔偿损失的肇事者不犯罪,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生产发展,不存在不公平、不平等、不公正的问题。反而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受害者有益的做法。 (1)否定论认为,以罪犯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拿钱买罪,拿钱罚罪”的做法,极大地伤害了人们追求平等正义的朴素感情,违背了刑法公平正义的本质。 (2)作者赞同否定的观点。

首先,以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当社会危害行为发生时,在民法和行政法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尽可能不使用刑法;只有当民法和行政法不足以遏制恶行时,才能适用刑法。《解释》中,当发生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时,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后,虽然行为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处罚,但对行为人行为的纠正并无实质性意义。刑罚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和对社会的危害。实现这一目标的决定性因素,不仅是尽可能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失,使社会利益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更重要的是消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使行为人停止犯罪。在交通事故发生,肇事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只要肇事者能够赔偿事故损失,就不会被定罪或受到严厉惩罚,这将为富人犯罪打开大门,不仅不能遏制罪犯的主观恶性,而且削弱了人们的法律观念,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将罪犯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衡量标准,是违反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原则的。在刑法中适用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追究;《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行为人的赔偿能力为标准,对同一事故作出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完全不同的规定,从“立法”的源头确定了刑法适用中的不平等,造成司法审判中难以想象的尴尬。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人均社会财富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罪的标准也是以财富的多少来定,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的法律情怀。因此,第2条第1款第3项和第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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