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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7-03 11:31:46浏览119次

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严重违法的会被判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那么造成交通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网边肖通过真实案例给读者的回答。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首先,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界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断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外的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种犯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没有规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

(一)建立私人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危险方法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控制、输注不良血液、病毒血液等有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开枪伤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3.主观意图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主观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度自信。行为人可能故意违章,如酒驾、强行超车、超速等。但其违法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过失应当预见但未预见,或者虽预见但可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观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产生危害未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后果发生。在实践中,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乐观态度并由直接故意构成的案件外,这些案件大多是持放任态度的行为人,属于间接故意。

4.主题。这两起犯罪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刑事后果的要求不同。造成交通事故罪要求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是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6.不同的惩罚。交通事故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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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严重违法的会被判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那么造成交通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网边肖通过真实案例给读者的回答。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首先,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界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断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外的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种犯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没有规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

(一)建立私人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危险方法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控制、输注不良血液、病毒血液等有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开枪伤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3.主观意图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主观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度自信。行为人可能故意违章,如酒驾、强行超车、超速等。但其违法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过失应当预见但未预见,或者虽预见但可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观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产生危害未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后果发生。在实践中,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乐观态度并由直接故意构成的案件外,这些案件大多是持放任态度的行为人,属于间接故意。

4.主题。这两起犯罪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刑事后果的要求不同。造成交通事故罪要求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是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6.不同的惩罚。交通事故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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