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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法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冉冷之 时间:2021-07-03 13:31:46浏览132次

虽然笔者主张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能处理。那么应该如何定性让交通肇事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对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客,应根据其主观心理态度和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分别定罪处罚。至于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认定,需要具体分析。

1.教唆犯只实施教唆行为,不帮助行为人逃逸的案件,因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道德判断或者处罚。上述《解释》明确界定了犯罪,扩大了刑法适用范围,使无辜者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

2、教唆人进行教唆,帮助加害人逃逸。教唆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容留他人罪。所谓容留人罪,是指为其提供隐蔽住所和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谎报住所的行为。刑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惩罚那些帮助罪犯逃跑和藏匿的人。只要他们帮助逃逸和藏匿,无论他们用什么方法,客观上都增加了司法机关逮捕的难度,甚至使逮捕他们成为不可能,就应该以此罪受到惩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行为人可能实施犯罪时,教唆犯主观上知道行为人的逃逸会导致行为人逃避救助义务和责任,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作案人逃跑的行为,使得司法机关逮捕他们更加困难甚至不可能。它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教唆犯的教唆构成容留人罪。

虽然笔者主张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能处理。那么应该如何定性让交通肇事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对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客,应根据其主观心理态度和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分别定罪处罚。至于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认定,需要具体分析。

1.教唆犯只实施教唆行为,不帮助行为人逃逸的案件,因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道德判断或者处罚。上述《解释》明确界定了犯罪,扩大了刑法适用范围,使无辜者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

2、教唆人进行教唆,帮助加害人逃逸。教唆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容留他人罪。所谓容留人罪,是指为其提供隐蔽住所和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谎报住所的行为。刑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惩罚那些帮助罪犯逃跑和藏匿的人。只要他们帮助逃逸和藏匿,无论他们用什么方法,客观上都增加了司法机关逮捕的难度,甚至使逮捕他们成为不可能,就应该以此罪受到惩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行为人可能实施犯罪时,教唆犯主观上知道行为人的逃逸会导致行为人逃避救助义务和责任,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作案人逃跑的行为,使得司法机关逮捕他们更加困难甚至不可能。它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教唆犯的教唆构成容留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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