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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类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章海亦 时间:2021-07-03 14:41:46浏览79次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看出,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避免的因素构成:1。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所谓交通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运行和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海、空、公路、铁路等各种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章程,以及在交通运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可能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章驾驶。比如道路违章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船舶违章行为包括:船舶强行穿越,不按避让规定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的地方抛锚或者停靠;航空违规包括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接触地面等。上述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无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法的,都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造成,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虽有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时间上有在先的后续关系,但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到旅客离境以及在终点站、码头、机场卸货的整个运输活动过程中。就空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航空路线上;就时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时空,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洗车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对厂区内机动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伤亡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伤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应当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是查明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使用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反对交通肇事罪。但对于是否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众说纷纭。从事交通运输活动,造成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以同时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造成事故,一般只能对特定的个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犯罪性质。如果他人死亡,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只能造成特定的个人伤亡或有限的损失,但不可否认对公共安全有害。而且很多城市交通事故都与非机动车非法驾驶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上述人员应以交通事故论处。因杀人致人死亡罪、因伤害他人过失重伤罪的处罚不合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是根据第二种意见,即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的。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看出,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避免的因素构成:1。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所谓交通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运行和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海、空、公路、铁路等各种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章程,以及在交通运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可能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章驾驶。比如道路违章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船舶违章行为包括:船舶强行穿越,不按避让规定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的地方抛锚或者停靠;航空违规包括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接触地面等。上述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无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法的,都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造成,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虽有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时间上有在先的后续关系,但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到旅客离境以及在终点站、码头、机场卸货的整个运输活动过程中。就空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航空路线上;就时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时空,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洗车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对厂区内机动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伤亡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伤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应当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是查明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使用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反对交通肇事罪。但对于是否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众说纷纭。从事交通运输活动,造成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以同时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造成事故,一般只能对特定的个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犯罪性质。如果他人死亡,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只能造成特定的个人伤亡或有限的损失,但不可否认对公共安全有害。而且很多城市交通事故都与非机动车非法驾驶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上述人员应以交通事故论处。因杀人致人死亡罪、因伤害他人过失重伤罪的处罚不合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是根据第二种意见,即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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