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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业丹丹 时间:2021-07-03 14:11:46浏览70次

法律作为公民权利保护工具的存在,意味着必须有一套已经确立的标准。我想原因大家都知道,就是要理智,要有证据去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争执。今天,五六懂法网网为我们编了一个小点:如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一、量刑幅度的起点和基准刑为一至三年: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二)三人死亡,对事故承担相同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且事故完全责任的,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000元,加一个月刑期。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无力支付三十万元赔偿,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2万元,加一个月监禁。

(四)致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况(不包括第六项“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人身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况(不包括第六项“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刑期从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五)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三年以上不满七年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将增加一年监禁;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六个月。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确定量刑起点

(四)致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案件,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3至4个月。人身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以上三年以下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案件,刑期将从六个月增加到九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五)两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增加一年零六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两个月。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就增加一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六)五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两个月。重伤五人,事故主要责任人,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轻伤人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7)如果六人死亡,并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量刑起点应在四至五年监禁范围内确定。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

(八)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完全责任者,赔偿金额为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九)符合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同时有逃逸情节的,加重一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确定基准违约金的情形。

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在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就增加三到四年;增加违约金数额和确定基准违约金的其他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2016年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征点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上是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范围的相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非常详细,也为该罪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基础。自然,一篇文章的引言不一定把子项说清楚。因此,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我们有在线律师为您解答,欢迎您咨询。

法律作为公民权利保护工具的存在,意味着必须有一套已经确立的标准。我想原因大家都知道,就是要理智,要有证据去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争执。今天,五六懂法网网为我们编了一个小点:如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一、量刑幅度的起点和基准刑为一至三年: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二)三人死亡,对事故承担相同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且事故完全责任的,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000元,加一个月刑期。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无力支付三十万元赔偿,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2万元,加一个月监禁。

(四)致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况(不包括第六项“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人身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况(不包括第六项“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刑期从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五)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三年以上不满七年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将增加一年监禁;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六个月。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确定量刑起点

(四)致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案件,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3至4个月。人身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以上三年以下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案件,刑期将从六个月增加到九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五)两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增加一年零六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两个月。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就增加一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六)五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两个月。重伤五人,事故主要责任人,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轻伤人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7)如果六人死亡,并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量刑起点应在四至五年监禁范围内确定。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

(八)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完全责任者,赔偿金额为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九)符合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同时有逃逸情节的,加重一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确定基准违约金的情形。

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在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就增加三到四年;增加违约金数额和确定基准违约金的其他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2016年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征点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上是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范围的相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非常详细,也为该罪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基础。自然,一篇文章的引言不一定把子项说清楚。因此,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我们有在线律师为您解答,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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