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桓天骄 时间:2021-07-04 08:36:51浏览50次
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人以上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特别糟糕的情况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数)。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人以上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特别糟糕的情况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数)。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