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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夷妙珍 时间:2021-07-04 08:41:50浏览132次

指控的解释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运输的人因违反运输规章制度,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2000年11月15日)

为了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征点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号(法释[1998]4号1998年3月10日)

第十二条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和其他犯罪:

(四)盗窃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与其他犯罪一并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法字第《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号(1987年8月12日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依照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陷害他人的;

2.酒后驾车;

3.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4.驾驶无牌车辆;

5.明知机动车关键部件发生故障而驾驶的;

6.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

其他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申请。主观方面为过失,侵权客体为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交通)。客观上是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处罚。

第三,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违章,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该过错是否必然与重大事故有关。与毁坏车辆罪的区别主要看是故意行为还是故意毁坏仍在使用的车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指控的解释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运输的人因违反运输规章制度,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2000年11月15日)

为了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征点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号(法释[1998]4号1998年3月10日)

第十二条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和其他犯罪:

(四)盗窃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与其他犯罪一并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法字第《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号(1987年8月12日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依照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陷害他人的;

2.酒后驾车;

3.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4.驾驶无牌车辆;

5.明知机动车关键部件发生故障而驾驶的;

6.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

其他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申请。主观方面为过失,侵权客体为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交通)。客观上是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处罚。

第三,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违章,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该过错是否必然与重大事故有关。与毁坏车辆罪的区别主要看是故意行为还是故意毁坏仍在使用的车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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