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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与处罚,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13:30:03浏览58次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严重到足以致人死亡、危害社会的刑法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必须想办法减少损失,即使是犯罪,**好的办法就是投降。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是怎么样的呢?今天,五六懂法网主编将带你详细了解这一期。

下面,请见详细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是怎么样的

行为人没有逃跑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自首,而应直接在**法的量刑范围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确定适用的刑罚。主要依据如下: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条中,**句法律适用于重大交通事故未能逃脱并等待有关当局处理的情况。一旦逃脱,法律判决将升级到第二甚至第三。

理论上从法律基础上讲,当过失行为一开始只导致较轻的结果,而较轻的结果有可能转化为更严重的结果时,行为人有责任防止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法律应在原行为之外对此作出另一种评价。

刑法规定,“逃跑”和加重处罚的目的不超过两个: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说服肇事者及时营救受害者,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劝说肇事人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交通事故得到有效处理。

因此,**法定刑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刑法对自首不脱逃行为的肯定和宽大处理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视为自首无异于对同一行为的两次从轻处理,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初衷。

二、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情节的依据

《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自首:"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表现表明,犯罪人的主观罪过比没有自首的人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有明显的影响,并使犯罪者有一种倾向。从他的立法意图来看,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他的罪行。《刑法》第6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下的一切罪行,但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人无意处理自己行为的后果。允许他们适用宽大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犯罪人主动自首和悔过自新的作用。这也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这也符合法律的精神。

应当指出,自首制度属于刑法范畴,只适用于交通事故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然而,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事故,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中,自首和认罪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认定为自首的情况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遭受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拨打“110”和其他电话报警,然后因为害怕被受伤方殴打而离开现场。在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亲戚和朋友袭击肇事者并把他们打死。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虽然驾驶员没有履行全部救助义务,但他的主观心理是害怕受伤,没有逃避救助义务和责任调查,只是暂时离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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