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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是驾驶员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16:40:04浏览121次

核心内容:即使不是司机,他也可能在交通事故后被指控交通事故。以下是五六懂法网边肖的一个案例。

 【案例介绍】

被告王某,男,41岁,个体户,2004年1月7日上午,张某指使张某的司机董某到外地谈生意。由于晚上下大雪,路面很滑,司机张不敢开快车。王急于继续前进,一再催促张“快,快,快!”然而,由于阴天路面湿滑,能见度低,司机张某不敢开快车。王某见此情景,对司机说:"不用担心开车,下车由我决定,错过生意由你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张不得不加大油门,开快车。不久前,王某因车速过快,路面湿滑,与对面来的汽车相撞,当场造成两人死亡,三人重伤。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检察机关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对张、王提起公诉。法院**终认定王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认定张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诉讼策略】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大多数案件是司机或司机本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车主、雇主和其他人不能构成交通事故罪。在一定条件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人仍然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中国刑法**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分析,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排除机动车所有人、用人单位和其他非驾驶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000年第《**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1条明确规定:从事交通或非交通工作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次,交通肇事罪要求客观上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具体来说,必须符合2000年第《**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后,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在造成严重后果时具有过失的主观态度,包括本应预见有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未预见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失(过失),以及预见有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过失(过度自信)。

因此,只要上述条件得到满足,除司机以外的人也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罪。2000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肯定了这一点。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承办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为了谈生意,催促司机张某非法驾车,并声称“事故是我造成的”。

精华阅读:交通肇事罪流程,交通肇事罪刑事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在当今社会,交通事故的频率非常高。在实践中,一些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不仅需要刑事责任,还需要民事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刑事赔偿流程是怎样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的五六懂法网边肖回答了你的疑问,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交通肇事罪刑事赔偿流程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赔偿程序大致如下:1.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接到报警后,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迅速到达现场。到..点击阅读

由此可见,王某在命令司机违章驾驶时,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充分的预见,但他却轻信并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悲剧**终发生了。因此,他对结果的发生采取了疏忽的态度,这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从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作为一名职业司机,张早就应该预见到违章驾驶的后果,但张不但没有劝阻王,反而听从王的命令违章驾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张的行为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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