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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犯交通肇事罪案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21:20:03浏览65次

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

坂田长虹交通事故

——被告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犯?

[基本案例]

被告常洪板田,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日本人,深圳市王力电气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后被逮捕。他因涉嫌交通事故于2002年6月10日被拘留。同年7月29日,他被保释,并于200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2001年12月10日晚21时左右,被告常宏酒田在与朋友共进晚餐时独自喝了一罐啤酒。饭后,被告坂田长虹驾驶的车牌是一辆广东BK5735的帕萨特汽车,他的朋友开车沿鹏奎公路返回龙岗区葵涌镇。23时38分,当该车驶往葵涌镇虎地排段时,王驾驶一辆载有刘乘客的无牌双轮摩托车,与一辆货车向相反方向行驶时,被告驾驶的岳BK5735的左侧车身与王驾驶的摩托车前翼子板前端相撞,导致摩托车倒在地上,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涂当场死亡,刘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坂田长虹立即在现场拨打了110。当被告被告知拨打122时,被告坂田长虹没有继续拨打122。随后,被告看到许多受害者的同事赶到现场,并驾驶岳BK5735逃离现场。 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逮捕了被告人常宏班田。

受害人刘谋的陈述、现场卡车司机和车主以及与被告同行的被告朋友的证词、现场检查记录、尸检报告和活体解剖鉴定文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10和122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以及被告的陈述证实了上述事实。

[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坂田长虹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判决。

被告酒田长虹辩称,事故发生后,他不确定自己的汽车是否与摩托车相撞,但认为与汽车相撞的卡车有可能与摩托车相撞。事件发生后,警方向110报案,但并没有逃跑的意思。在公安机关承认它是肇事者,是由于公安人员的诱导。

他的辩护律师辩称,两辆汽车上的划痕位置明显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大型卡车可能是导致事故的车辆。

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他的证词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公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坂田长虹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班田长宏酒后驾驶违反了中国道路交通法规。他驾驶的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一人死亡,另一人受轻伤。交通事故后,他逃离了现场。他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被判有罪。被告酒田长虹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不确定被告驾驶的汽车是否与摩托车相撞,可能是被一辆路过的大卡车撞上的。经调查,公安机关对被告长虹坂田的汽车、摩托车进行了检查,发现两辆车的接触点有划痕痕迹,车门装饰条划痕与摩托车前轮挡泥板前端划痕的高度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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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补充说明材料”,确认现场调查人员对现场调查中同时相遇的卡车和摩托车进行了对比检查。没有发现卡车和摩托车之间的接触痕迹,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卡车是造成事故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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